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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PK正常纳税如何选择有学问

2014-11-25 14: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公司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接受还有一个过程,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加上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这里面有一定的学问,值得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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