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定价体系转嫁税负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出现了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导致这一状况 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为了应对税负暂时性增加的局面,物流企业可以考虑调整定价策略,相应提高物流服务 的价格,将增加的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对于下游企业而言,如果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购买试点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而实际采 购成本也会相应降低。由此可见,调整原有的定价体系,双方均能从中获益,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二、通过分立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具有较高的销项税额和较低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率为3%,虽不能抵扣 进项税额,但整体增值税税负较低。因此,试点物流行业中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分立公司等方式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 份,这样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三、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
物流企业往往进行多种经营,不同经营方式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不同的。例如,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而对运输货物进行的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则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的附件2),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试点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 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应当尽量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以规避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四、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在淡季时,物流企业往往将闲置的机器设备对外出租。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件的附件1)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而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因 此,试点物流企业可以考虑修改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变为异地装修作业,这样就可以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