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规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税务筹划的思路
如何使用增值税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提供了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综合考虑是否处于优惠期、处于何种优惠期、研发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等情况,对退税款的用途做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节省企业所得税。(为方便起见,设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就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降低纳税负担已成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职能战略。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是集团这个整体,它比一般企业更有税务转嫁能力、资金转移能力以及企业集团内各成员间的转让定价平衡企业间税负,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特征是全局化,整体化。
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培养正确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规定,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