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客户安排为期三天、场所在中国境外的会议,取得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会议地点在境外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所需资料包括: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