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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增值税税目设置应“接地气”

2014-09-12 09: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段文涛

从2014年1月开始,全国“营改增”试点已扩展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整体情况发展正常。但由于试点范围正在陆续扩大,个别行业的税目设置呈现出一些不够合理的现象,其中快递业增值税税目、税率的设置就很不合理。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在“营改增”以前,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从2014年开始,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快递业不再适用单独的税目,而是分解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并适用不同的税率。

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收派服务是指提供方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和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但是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则归属于运输业。快递业取得的销售额要分为两项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税,收派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异地运送快递物品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笔者认为,从业务实质看,快递业是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快递业肯定离不开传送和运输。快递业务收取服务款项采取的是以重量为基础,以时效为依据,首重加续重的方法。承接一项快递业务,快递公司计费和从客户手中收费是按传送物品的重量以及距离综合计算,在取费时包括了被传送物品的上门收件、集散点分拣、本地和异地运输传送、目的地集散点送至收件人处等各环节的所有费用。快递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加之其特有的“以重量为基础,首重加续重”的计费方法,在制定取费标准和收到快递服务款项后,几乎是不可能将一项快递业务中收件、分拣、派送等服务与异地运输服务这几类服务各自应收多少款项分开计费。

从快递业的行业运作特点,计费取费惯例,收入核算方式等可以看出,要将按重量计费收取的快递服务整体收入人为地分解成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服务收入,不符合快递业的行业运作和收入核算实际,在实务中很难做到真实的分开核算销售额。但是,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快递业应该将从客户手中收取的款项分成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两部分来分别核算和缴税,显然不够“接地气”。

快递业如果不能将取得的快递服务款项按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分开核算销售额,势必要就收费从高适用11%的运输业税率,使在现代服务业税目下特设的收派业务子税目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而要想按收派业和运输业分别适用6%和11%的税率,就必须人为地将按重量计费收取的快递服务整体收入分解成两项销售额核算。这种所谓的分别核算没有实际计费标准支撑,也就失去了“分别核算”要求的根本意义。

快递业是中国经济的“黑马”,关系经济民生。2013年底由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已经超过9000家。2013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92亿件,收入完成14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0%和36%。快递业在拉动内需、服务流通、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鉴于快递业的行业经营运作以及计费核算模式,笔者认为,对提供快递服务且以整体计费方式取得的服务费,不宜按两个税目“分别”核算销售额并适用两个不同的税率。

因此,从有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和加强财务核算出发,建议对快递业收取的快递整体服务费统一按一个税目适用一个税率。即将收派服务改为快递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运送和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同时,鉴于运送环节是快递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与收件、分拣和派送等环节产生的增值,共同形成了本企业的整体增值额,建议对快递业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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