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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税收筹划不可取

2014-09-11 16: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自身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符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否则,自己想当然或踩政策的边线,往往得不偿失。

自做聪明某煤矿原为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产煤炭3万吨,销售收入500万元左右。因煤炭生产购进的材料只有少量的巷道坑木、炸药、电费、低值易耗品等可抵扣进项税,税负率基本在11%左右,税收负担较重。现在企业改制,由个人买断经营,便想能不能通过筹划减轻税收负担?

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策划。对煤炭企业而言,产量相对固定,价格也有市场参照,隐瞒销售收入又违法,销项税较难筹划;进项税所占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企业想,何不在纳税人资格上做文章?因为企业煤炭销售对象大都是学校、医院、小型砖瓦厂,不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少数购货方需要专用发票抵扣,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至于购货方少抵扣的税款,在煤炭售价上降低一点就可解决。这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不仅税收负担轻了(一般纳税人税负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且财务核算也可节省不少费用(人力、物力、财力)。企业测算,如果年销售额保持在500万元,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500×11%(税负率)=55万元;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仅增值税就节约25万元(55-30)。

不料,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时,对企业这种做法不予认可,要求企业按13%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对此,企业辩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个标准,一是年应税销售额达标,一是财务核算规范。作为私营企业,虽年应税销售额达标,但财务方面没有专职会计,账簿设置、会计处理、成本核算等都不太规范,达不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若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不合常理。

必须合法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明确,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在税法面前,企业最终不得不按7%(13%-6%)的差额补缴税款。本想通过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想不到“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还增加负担。本案说明,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否则,想当然或踩政策边线,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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