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购买了两台变压器,一个用于辅助生产车间,另一个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该厂财务人员认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其中第十条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5大项目中,取消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提法,从实质上讲,是扩大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既然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用于福利设施或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但当企业财务人员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却被税务人员拒绝了,税务人员不允许抵扣其中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而购进变压器的进项税额。
新《》第十条所列举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5大项目中,确实没有明确提到“固定资产”,但如果以此而推断出企业取得的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那就是误解了。因为,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某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然是不允许抵扣的。
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压器在使用上作为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仍然属于货物的范围。变压器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项目。那么,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的变压器,就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因此,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该变压器进项税额的做法是正确的。
对于纳税人购进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另外还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与应税项目混用的固定资产,还有单独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中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变压器,作为固定资产,如果专门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使用,属于专门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而如果家属区变压器与厂区生产经营共同使用,不论双方各用多少电量,都可以全额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在变压器的使用上略作调整,采用将变压器在家属区与厂区共同使用,这样,不仅满足了该变压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的前提条件,完全符合现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变压器,企业就可以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
另外,由于该厂家属区与厂区相距很近,做到共同使用变压器是完全可行的。
同样的道理,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之外,其他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所有固定资产,如果在使用上能够共同使用,都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将这些固定资产与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混合使用,企业购买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另外,上述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对于将来提取的折旧费用,按照新《》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将来还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准确划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