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1.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因为可以抵扣其增值税税额。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所以购货对象的选择可以是: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2.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支付的含税货款中含有税额,则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并且该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是否划算,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确定。
二、积极争取有利的购进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1.现购。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须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持。就增值税而言,从2003年3月1日起,规定企业只要取得电脑版发票,经过认证后就可以抵扣。规定中指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3个月内必须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后当月抵扣,没有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所以,换个角度,如果是供货方必须确保的就是:在货款没有全部收齐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收取销售款时就会很被动。
2.赊购。在资金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解决资金困难的结算方式,这也是现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购进方式。尽管作为购货方很主动,但是在购进时仍然需要考虑的是留下的尾款要大于由此产生的税负。现在,商业汇票越来越使用广泛,作为赊购方,尽量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这样在汇票到期时,假如银行存款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则银行会将此汇票转给贴现方(供货方),不会象银行承兑汇票一样由银行对自己即“应付票据”方加收利息,并且待有足额的款项时被银行扣除。
3.预购。企业往往认为这是自己的款项被对方占用,但是如果预购得到比较大的价格优惠,或者可以保证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的来源,可以考虑适当地做预购,但是需要经常将“预付账款”的明细账进行分析报告,在新准则中,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则将预付的房屋租金、报刊杂志费等也作为“预付账款”核算,需要在分析时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