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的部分);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1.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若采用“免税”办法,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将全部转为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从而减少了利润。若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企业,从而使成本减少,利润相对增加。因此,企业应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
2.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大于其退税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盐渍山野菜1000吨,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盐渍山野菜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
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15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24万元(300万×13%-15万);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15万元(300万×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24万-15万)。
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24万元[300万×(13%-5%)];当期应纳税额为9万元(24万-15万)。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三种办法都可以,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卫生筷子,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该企业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卫生筷子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采取“免税”方法,出口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出口后也不退税。
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39万元(300万×17%-12万);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额为39万元(300万×13%);出口企业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若采取“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12万元[300万×(17%-13%)];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0(12万-12万)。
因此,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其利润的影响是一样的。
(3)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比选择“免税”办法有利。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塑料制品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3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300万×17%-34万),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28万元(17万-45万)。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28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选择“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6万元[300万×(17%-15%)],应纳税额为负的28万元(6万-34万),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28万元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28万元,增加了利润。
3.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额)、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4.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外负担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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