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乳品厂隶属于某市商业局,长期以来,该企业一直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因为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不是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能够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是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精饲料在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时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纵观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生产的花色奶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17%的普通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很大,企业税负很重。该企业199 4年的增值税税负达到了10%以上,大大超过了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995年伊始,该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两企业仍按以前程序进行,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供应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不同的是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以按照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此时已经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于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经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收负担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
例2.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材,而废旧钢材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是从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者)处收购。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从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由于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企业无法直接抵扣。虽然税法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很明显,该钢铁企业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呢?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该回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所有废旧钢铁业务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办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旧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旧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率高,但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率也不高。
例3.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含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新税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该企业决策层经研究,决定成立一专门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因此,该企业销售A类机械的销售额中不再包括运费。这样,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进行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输费用的税收负担从17%下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也不会影响购货方扣税,也不危及双方的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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