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具有涉及面广、税收量大的特点。搞好增值税的筹划,对于节税和降低成本意义甚大。为此,特介绍几种最基本、最易行的筹划方法,以供参考。
计税方法有选择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征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须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担率大于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例如:某乡镇水厂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该厂年销售额200万元,可取得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明已征税额为6万元,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00×13%-6=2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20÷200×100%=10%,其税负很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区别
生产企业经常遇到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选择问题。所谓经销加工,指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的加工方式。所谓纯粹加工,指仅结算加工费的加工方式。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二条:
一是毛利因素。这里的毛利是借用的概念,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或加工费收入。哪种毛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二是税收因素。如果接受原料时,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加工费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直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当然,两种因素要综合比较后进行选择。
例如:A服装厂委托B线厂加工生产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万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了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线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
则分别计算的结果为:
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4×12000-8000×5=8000(元),应纳增值税额=4×12000×17%一500=7660(元):
如果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4×1800=72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4×1800×17%-500=724(元)。两者相比,B缆厂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划算。
视同销售的不同记账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应当依率计税。所谓视同销售,这里主要指企业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片里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市按计税两种方法。两者相比,记销售收入计税的方法,可能导致虚增利润。因此,一般选择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方法较好。
例如,C企业用自产钢材30吨,产成品单位成本1500元,外销不含税单价2000元,投资B企业。则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000
贷:产成品 45000
不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5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产成品 45000
显而易见,前者比后者虚增利润1.5万元,因此,账务处理以后者方法为好。按照此原理,对外捐赠产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对产成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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