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身份认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增值率是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重要指标
(一)产品增值率较高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税收筹划效应
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增值率可用如下公式进行定义(其中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值)/购进项目价值
1.非商业企业的增值率指标选择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6%。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54.5%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54.5%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显著,其变换点是增值率为54.5%。
2.商业企业的增值率指标选择
对于一个商业企业来说,如果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但如果该商业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4%。经计算可知,当该商业企业的商品增值率为30.77%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30.77%时,该商业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当增值率低于30.77%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
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商业企业而言,以上的税收筹划方法,只针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直接应用,对其他企业,则需要创造相应的条件。
(二)产品增值率的其他衡量方式
由于实践中企业的购进项目往往十分庞杂,其价值不易被准确衡量,而且企业的购进项目中有些并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增值税,因此上述根据产品增值率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的选择虽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但很难进行准确应用。实践中,我们可以直接将企业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被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进项目金额进行比较。由于企业的应税销售收入与允许抵扣项目金额比较容易取得,因此,这一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及其不含进项增值税的可抵扣项目购进金额,则有: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7%-可抵扣项目金额×17%;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当企业为非商业企业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收入×6%。经计算可知,当企业不含税的可抵扣项目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64.7%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与增值率指标不同的是,这一比例越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轻。同样道理,当企业为商业企业时,如果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为可抵扣项目金额占销售收入的74.5%,而且这一比例越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轻。
二、企业的原材料种类及其采购途径,也是决定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重要因素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有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全部购进项目金额或可抵扣项目金额都可以按照17%的比例计算进项增值税,但实际中这几乎是不对能的。比如,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原材料,即使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照含税价格的6%计算进项增值税。类似的情况还有: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企业的运费分别只能按照含税价格的13%和7%计算进项税;企业购入的自来水、天然气、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多种商品也只能按购入不含税价的13%计算进项税。
假设某糕点厂主要购进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而其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率。
当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7%-可抵扣项目金额×1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6%。经计算可知,当可抵扣项目金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84.6%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这一比例越高,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轻。显然与前文中的64.7%相比,这一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说明可抵扣项目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越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越重。
企业购入的可抵扣项目适用其他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况,这里不再一一计算,读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前面的方法进行具体选择。我们的结论是,企业的低税率(征收率)购入项目越多,其税率(征收率)越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势就越小,甚至当企业的主要购进项目全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时,无论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均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才可实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三、创造条件通过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后,企业可以基本确定自己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企业明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负担较轻,但按规定只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有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减轻税负,但实际上却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更深入的税收筹划。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3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约200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为12万元。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39万元(300×17%-12)的增值税。但我们知道,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12万元(300×4%)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180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该企业实现税收筹划27万元,占原应交税金的近70%(27/39)。同时,采用此种分立,还可能降低两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而适用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与此相类似,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轻时,企业也可以创造条件进行适当的合并,增加企业销售额,以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某年度预计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企业可以通过与关联企业间平价销售等于段人为增加企业销售额。当然采用此种税收筹划方法时,要注意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标准,避免被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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