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原燃材料的采购环节中,同一货物经常需要在几个供应单位采购,然而这些单位有的是一般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有的只能开普通发票。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协商拟定成交价格,从而使本企业在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水平最低呢?下面是拙见供参考。
首先选定一家货物质量、价格较为理想,而且是自开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供货价作为标准成交价,然后根据不同票据所产生的进项税抵扣差别,计算应减少的差别税、费。其计算公式为:
拟定成交价=标准成交价-[标准成效价/(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或(增值税率-0.06)×1.12]
说明:
1.“拟定成交价”是与提供不同发票的供货方应拟定的价格。
2.“1.12”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税基所计算的附加(城建税5%,交通建设费附加4%,教育费附加3%)。
例:某厂选定A煤矿(一般纳税人)为一供货单位,以其原煤单价85元/吨作为标准成交价。但是该煤矿不能全量供应,该厂需再向B、C两个煤矿求购。但是B煤矿系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煤矿只能开普通发票。下面按公式计算拟定成交价:
1.与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B煤矿:
拟定成交价=85.00-[85.00/(1+13%)×(13%-6%)×1.12]=79.10(元)
2.与只能开普通发票的C煤矿:
拟定成交价=85.00-85.00/(1+13%)×13%×1.12=7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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