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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性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等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小规模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进项税额调整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和销售”避税筹划案例和购进扣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

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这一点进行避税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加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以下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9.6万元(160×6%)和8.4万元(140×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 9万元。

  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

??如前所述,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避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

  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

  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进项税金调整避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

  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则

??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十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十1700十60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

??关于增值税的减免规定有几大类,我们将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讲解,以说明如何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进行避税筹划。

  对增值税相关减免规定的说明

?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二)关于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三)对于起征点的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税的计算

??企业全部产品减免税的计算如下:

  1.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2.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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