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应仅限于五种凭证: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额确定;二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增值税额确定;三是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业产品,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13%的抵扣率计算确定税额;四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确定进项税额;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额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额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额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额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额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额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则
进项税额调整额=(30000 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 1700 6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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