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方式选择的策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俗称老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样老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免税”、“先征后返”以及“免、抵、退”等三种优惠政策之中作出选择,从而为该类企业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余地。
老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选择优惠政策?正如前文在一般企业讨论出口问题时提到的,也需要把企业适用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在本企业能够实现的增值税金额以及出口货物生产过程中购入国产原材料所能取得的进项税金的数量等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一)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相等时
在“免税”办法下,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下,其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综合考虑一下本企业环节所实现的税金以及办税成本的大小,在三种优惠政策之中作出选择。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不符合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应优先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优惠办法。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体现,从宏观效果来看,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办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别,如果要在两者间进行再选择,就需从短期效益着手进行分析。
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额)。
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
(二)当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需要考虑三种情况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三种办法都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例如:某1991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99年一季度出口乙产品销售收入为4 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乙产品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
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400万元×13%-2 0万元);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20万元(400万元×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额为12万元(32万元-20万元)。
若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32万元[400万元×(13%-5%)];当期应纳税额为12万元(32万元-20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
办法比较有利。
(三)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有利。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99年一季度出口丙产品销售收入为4 00万元,进项税额为4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丙产品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方案一是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4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方案二是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24万元(40 0万元×17%-44万元);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60万元(400万元×1 5%),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36万元(24万元-60万元)。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36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方案三是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8万元[400万元×(17%一15%)];
应纳税额为负的36万元(8万元-44万元);
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60万元(400万元×15%)。
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36万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36万元,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36万元,增加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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