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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借助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进行增值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

  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4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

  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为:

  R=(S-P)÷S=(1 17%)×3%÷17%=20.65%;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 17%)×17%-1000÷(1 17%)×17%=29.1(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500-1000)÷150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0÷(1 17%)×17%-1000÷(1 17%)×17%=72.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72.6-45=27.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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