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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办事处的灵活性筹划增值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据有关规定,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情况: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月~6月该公司在某省菜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1998年1月~1998年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1998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种涉税处理方法,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公式如下: (200万元-160万元)×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万元×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

  =23.8万元

  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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