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年率先把“召回制”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意味着商品“召回制”已初具雏形。尽管全国性的商品“召回制”还在研究和讨论之中,但涉及的税收问题应引起有关企业的重视。笔者就汽车召回制度涉及税收方面的事宜进行筹划分析。
目前,全球商品召回的大宗商品为汽车、电脑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汽车召回并不是退货,而是就缺陷产品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汽车在召回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涉及缺陷产品的广告费、运输费、更换零部件,或者重新设计新零部件进行更换的费用,以及相应赔偿用户的损失。
汽车召回过程中涉及税收问题如下:
1.汽车运输问题: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才能计提进项税。汽车召回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属销售货物,不能计提进项税。因此,在进行汽车召回时,纳税人尽量不要采取运输的方式,而应由技术人员上门修理,以节约费用和税金。
2.更换汽车零部件问题:汽车召回的实质,就是免费更换零部件。由于重新更换新的零部件,是为了代替原有的有缺陷的零部件,而不是以旧换新,因此,不存在销售问题。对于更换的有缺陷的产品,税收上就有规定,如果这部分缺陷产品是自己生产的,在收回后有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修理,将收回的缺陷产品进行“回炉”改进,使之合格,重新入库。另一种是报废,由于是非正常损失,要转出进项税。如果是外购的,一方面要按合同索赔;另一方面要办理退货手续,退发票,或索要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
3.广告费问题:汽车召回需要广而告之,广告费肯定会很多,对于竞争激烈的汽车行业,广告费肯定会超过税收政策容许抵扣的比例范围,广告费也许要向以后年度结转。
4.赔偿损失问题:商品“召回制”不仅要修理商品,而且要赔偿损失。这部分赔偿损失属经营损失,报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商品召回与汽车类似,这里不再重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