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额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可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是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从销售方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及从海关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l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大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象免税的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
这是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因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为此,大陆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在节税策划中尤为注意的重点之一。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l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或者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贷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