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3号)规定: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纳税,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明确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方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是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按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但企业必须按期如实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税款全部退还。
二是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按规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此项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内容较多,下面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河南省洛阳东升铁合金有限公司,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近三年中获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606万元,并安排残疾人就业常年保持在100人左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企业享受这一政策的操作程序如下:
1.提出“民政福利企业申请”
该企业于1988年8月开业,系民政福利集体工业企业,由新安县民政局主管,主要生产硅铁、锰铁、硅锰合金等产品。该企业当年向当地民政、税务机关提出“民政福利企业”申请。1988年8月,经洛阳市民政、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该厂申报民政福利企业情况进行现场审查认定:该企业有职工230人,其中生产人员187人,残疾人员99人,占生产人员的52.94%,残疾职工上岗率94.22%,各类账目健全,各类表格登记清楚,企业生产相对稳定,具备民政福利企业生产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意认定该厂为“民政福利企业”,并报省民政厅审批;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国税局依据洛阳市民政、税务部门意见,于1988年10月批准该企业为“民政福利企业”,福利证书号为41003 283. 2.向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取得“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后,该企业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向税务部门报送各种资料,按时缴纳税款,提出退税申请。该企业每月都有申报资料,仅以200 0年9月申报材料为例:该企业首先按期向当地国税机关缴纳税款,缴款书票号为(991)豫国缴1189096;征收机关为新安县国税铁门所,缴纳税款所属时间为2000年9月,税款缴纳日期为2000年10月12日,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2938127.84元,税率或单位税额为17%,已缴或扣除额为2334 489.87元,实缴金额为164991.82元。
随后,该厂向当地税务部门报送《洛阳东升铁合金有限公司关于退还2000年9月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了《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洛阳市东升铁合金厂9月份工人工资表》及《洛阳东升铁合金有限公司3季度利润分配表》、《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和《完税证》复印件。在退税申请书里显示:现有职工230人,其中生产人员187人,残疾人员99人,占生产人员的52.94%。2000年9月至今产品销售收入2938127.84元,销项税额499481.69元,进项税额33448 9.87元,应纳税额164991.82元,已纳税款164991.82元。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根据豫国税发[1994] 009号文件规定,申请对已征税款先征后退。并有洛阳铁合金有限公司盖章。
3.国税机关核查审批
新安县国税局铁门中心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即派人组成检查组,前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有原始核查记录:经过与该企业“考勤表”、“工资表”相核对,本月实际参加生产的残疾人员99人,残疾人员应出勤天数2939天,实际出勤天数2769天,月上岗率94.22%,达到80%以上;经查该企业9月份取得专用发票计43份,金额2581938.84元,进项税额291068.93元,9月份取得运输发票55份,金额620299.21元,进项税额43420.94元,符合发票有关规定,允许抵扣;经查该企业9月份没有发现购进货物应取得专用发票未取得的情况,也没发生白条购进货物情况,由此确认该企业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同意将9月份已纳税款164991.82元退还企业,并填写了《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报新安县国税局审批。新安县国税局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和税务所调查后,由法规科对退税资料、退税项目、退税的各类表证进行复审,在确认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国家先征后退政策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研究后,同意返还该企业增值税164991.82元,并在审批表内盖章。
至此,该笔税款退税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