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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经营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能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②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③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④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3)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

  2002年美国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光华电子厂购进后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光华电子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17%=13.6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应缴增值税=17万元-13.6万元=3.4万元。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

  当月进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当月销项税额=110万×17%=18.7万元,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新华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新华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要求解答]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在以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

  方案一

  [筹划思路]

  改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沃尔夫(珠海)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向光华电子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光华电子厂直接卖给新华外贸公司,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光华电子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新华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操作方法]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光华电子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新华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光华电子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向新华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新华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按此方案,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

  [筹划思路]

  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为光华电子厂的供货商,由沃尔夫(珠海)电子有限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光华电子厂,再由光华电子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新华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操作方法]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光华电子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新华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门后可全额退税。

  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

  [筹划思路]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光华电子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光华电子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

  [计算说明]

  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比较分析]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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