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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材料做出大文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安徽某人造板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是由马来西亚投资者和当地一家人造板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企业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

  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已结束。

  从投入生产起,企业就一直觉得增值税税负过高,税收负担率在9%以上。前几年由于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对增值税税负过高没有太注意。

  去年,该企业参加纳税筹划培训后,产生了筹划增值税的强烈愿望,于是聘请笔者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经过深入查看、分析财税资料,笔者发现了导致该企业税负过高的原因和筹划的途径。

  该企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从当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木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由于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低进价都不可行。那么,还会有什么其他好的办法吗?

  筹划原料购进

  直接收购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转而收购原木会有什么变化?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可按收购凭证所列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直接收购木片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企业可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改变购进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再将采购的原木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木片,该公司付给加工费。这样,企业解决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该企业2002年进行上述操作后,节省了170多万元的增值税支出。

  筹划“即征即退”

  去年年底,该企业在采购原木中发现,他们所收购的原木属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很可能属于一种薪材类的木料。如果其属于国家规定的次小薪材类,则企业可以享受更大优惠。笔者通过查找大量的税收法规,并对原料的规格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该企业使用的小原木规格为长2米以下,直径8厘米以下,应属于次小薪材类木料。根据《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72号)的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以上分析,该企业提出了《申请享受利用次小薪材生产加工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报告》,经当地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在批准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后,要求企业严把进料关,不准采购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外的原材料进行生产。自从该企业享受了上述优惠后,到目前已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数百万元。

  筹划所得税减免

  通过筹划,该企业增值税税负大幅降低,相应地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不少,对所得税的筹划尤显重要。笔者进一步查找、分析企业能通过什么途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的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细木工板(含复合板)等。因此,仅从产品上讲,该企业的产品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符合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规定。但是,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对企业性质进行了限制,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不能享受。

  难道该企业真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吗?《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不难看出,该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从生产材料出发,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完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可以继续享受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年节省的所得税支出也达数百万元。

  筹划企业“结构调整”

  该公司为了长远发展,在原有人造板生产的基础上,今年对人造板进行了二次加工,生产家具销售。由于家具产品的增加,加之独立核算难,使企业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受到影响。因为企业的最终产品不是人造板,而是家具,税法没有规定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家具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们为该企业进行了“结构调整”筹划。由该企业投资组建了一家“安华家具厂”,家具厂属该企业的子公司,独立核算。该企业将人造板按正常价格销售给家具厂,家具厂生产家具对外销售。这样操作,该企业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采购、生产都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具厂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对母公司的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上述案例说明,企业要想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更重要的是如何运用好税收政策。必须将企业的业务与税收政策紧密地联系到一起,具备超前性、合法性、实用性,才能真正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笔者对该公司的筹划实际上就是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在了解企业业务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对企业业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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