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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采购对象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一些特殊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出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准予按6%的退税率退税。此外,凡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因此对于不以能退税的货物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对准予退税的货物,由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征收率,不会因征税率和退税率不同所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而增加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若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成本,两者相比,宜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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