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另一种是免税形式。这责任中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出口公司而言,应准确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二: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户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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