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增值税筹划 > 正文

联合经营 减轻税负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电子器材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移动电话祼机销售,前些年市场销路一直看好,每月均有上万元纯收入进账,月缴纳增值税近5000元。但随着国内外各种品牌手机的不断上市,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品牌机竞相压价,其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几近无利可图。

  去年,该公司采纳某税务代理人员建议,决定改变祼机销售单一经营方式,主动与某电信部门三产企业联营,共同投资组建一新公司,电信三产企业以网络作投资,电子器材公司则以移动电话作为投资,该业务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始营运,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一时间销售大增,效益逐渐回升。

  不仅如此,通过联营,企业还有效地降低了税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电信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只缴纳营业税。而由电子器材公司单纯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应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移动电话,仅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而电信部门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器材公司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既为本单位子女及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又促进了电信业务的开展,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