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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一次性发放最合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今年1月初,北京某大型企业根据去年年初设定的经营指标,对所有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业绩进行了考核,然后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了这些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李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可以从单位领到36000元的年终奖。单位在代扣代缴李经理的个人所得税后,将奖金打入李经理的个人账户。

  李经理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很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到财务签字领工资时,看到工资条上有一项“年终奖个税”,数额为4680元。他自己粗略计算了一下,觉得单位扣缴的个税数额出入太大。于是就问财务人员:“这年终奖个税是怎么算出来的?按税法规定不是单独按照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纳税吗?按一个月收入计算,应该是缴纳7625元呀!”

  财务人员解释道,你的算法是按照一般单位人员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计算的。一般单位人员取得年终奖时,如果领奖当月的收入已经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年终奖不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36000×25%-1375=7625(元)。我们企业实行了年薪制,年终奖应该按特殊办法计算。

  财务人员详细介绍了年薪制的计税办法。原来,该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为了科学考核、奖励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对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工资实行年薪制,即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平时只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缴纳。即这些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规定的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年终奖后,再把全年基本收入和年终奖相加,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财务人员对李经理说:“你平时每个月领取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2000元,按1200元税前扣除费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1200)×10%-25=55(元),全年你已经缴纳了660元的个税。年终你领取了36000元的年终奖,应该合并平时的收入计算出平均每月的收入,即(36000+2000×12)÷12 =5000(元),则每个月你应缴纳的个税为(5000-1200)×15%-125=445(元),则你全年应缴纳个税为5340元。因为你平时已经预缴了660元,领取年终奖时只需要缴纳4680元。”

  财务人员还介绍,他们单位实行年薪制使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少缴了不少税。她说:“李经理,按你的收入,如果按一般的计税方法,你一年得缴税660+7625=8285(元),比年薪制多缴税2945元。”

  李经理明白缴个税的细账后,觉得年薪制真好,既利于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又可以使员工得到税收好处。春节前,他又听说国家已经出台了新的年终奖税收政策,将使年终奖个税税负下降一半。李经理心想,这下更好啦,税务机关还得退我2000多元的税款呢!怀着这个美好的愿望,李经理高高兴兴带着家人外出度假了。

  过完春节上班后,李经理没有等来退税的消息,却等到了自己需要补税的通知。于是李经理又气冲冲跑到财务部门讨说法。此时,年初还大谈年薪制税收好处的财务人员一脸苦相地告诉他:“按新的税收政策,你确实需要补税,我们将在你这个月的收入中扣除。”原来,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废止了以前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从今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按照新的办法计算纳税。根据新的办法,李经理年终奖36000元,除以12为3000元,其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5%-125=5275(元),加上平时基本收入缴纳的660元,李经理去年基本收入加上年终奖按新办法应该缴纳5935元,而按旧办法只缴纳了5340元,需要补缴595元。

  实行新办法后,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制与过去相比税负略有上升。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吕朋元指出,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制税负略有上升的原因在于速算扣除数扣除次数不同。旧的办法是把年薪和绩效工资加上平时基本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每个月的平均数,按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算出一个月应缴纳的个税,然后乘以12个月得出全年的个税。与新办法相比,其可以扣除12个速算扣除数,而新办法仅能扣除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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