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然而,许多企业管理者往往浅尝辄止,很少进一步思考如何获得更大的筹划效益。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的这个实例就具有这方面的代表性。
E公司多年来以小胶合板为主要产品,2003年之前,一直以高大原木为原材料,每生产一立方米小胶合板需耗材2.7立方米,成本1270元。如改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材料,需耗材3立方米,成本750元。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原材料成本520元,而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筹划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该公司改用采伐剩余物为原材料,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2003年生产小胶合板55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200元,销售收入121万元。
筹划前该公司成本为:1270×550=698500元;筹划后成本为:750×550=412500元;节约成本698500-412500=286000元。
筹划前该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000×17%-698500×17%=86955元;筹划后缴纳增值税412500×17%=70125元(即征即退,纳税额为0);节税86955元。
该厂2003年共增加经济效益286000 86955=372955元。(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在2004年初,该公司又增加了产品品种,在生产小胶合板的同时还生产纸桶。纸桶以小胶合板、牛皮纸、薄钢等为主要原料。该公司在要求即征即退第一季度销售小胶合板的增值税款时,要求将销售纸桶所缴纳的增值税款40800元也即征即退,被税务机关拒绝。公司的理由是:三剩物生产了小胶合板,小胶合板又是纸桶的生产原料,因此纸桶也是综合利用产品,也应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而税务机关的理由更充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文件附列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小胶合板在此目录之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纸桶不在目录之内,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该公司又提出第一季度生产纸桶使用了小胶合板12万元,要求按120000×17%= 20400元即征即退,税务机关同样予以拒绝。这12万元小胶合板并未对外销售,未征收过税款,哪来即征即退之说?如此,该公司2004年销售纸桶120 万元,其中只有24万元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而原材料中的48万元的小胶合板系本厂生产,无专用发票,因而也没抵扣一说,销售纸桶共纳税120×17%-24×17%=16.32万元。
那么该厂是不是就无办法可想呢?不然。如果该厂更进一步筹划,将会取得更大的节税效益。
筹划思路是:再新设一独立核算的工厂,专门生产纸桶,公司向工厂销售小胶合板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工厂的进项抵扣,从而减轻工厂的增值税负担。具体计算如下:
销售纸桶120万元所需小胶合板48万元,公司销售小胶合板应纳增值税48×17%=8.16万元(即征即退),实际纳税额为0;而工厂增大了8.16 万元进项抵扣,等于节税8.16万元,实际纳税16.32-8.16=8.16万元。节税率为8.16÷16.32=50%.该公司经理准备按此办理。但筹划专业人士指出:这一筹划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尚存疑问。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了“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有非常明确的时间界限,而现在离优惠的最后期限已不到一年时间。 2005年以后是否继续实行这一政策,尚难预料。尽管从目前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形势分析,极有可能延续施行,但一旦优惠终止,那么新设立一工厂不仅没有意义,还将白白浪费相关的设立费用。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注意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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