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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价格平衡点选择合适供货方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企业一般被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只取得普通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可以抵扣 6%或4%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即使这样,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仍要少抵扣11%或13%的进项税额。

  基于这一点,不少人都认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这种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能提供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时是不是还应该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呢?请看下面的例子。

  某企业需购买一批货物,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价格1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元,如果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价格为8500元,同时可以取得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的可以抵扣6%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额为481元[8500÷(1+6%)×6%],该批货物对外销售价格为15000元,销项税额为2550元。显然,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可以多抵扣1700-481=1219(元)的进项税额,但同时增加了进货时的现金流出量10000 1700-8500=3200(元),两项合计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量3200-1219=1981(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并不一定都是最优选择。在选择购货对象时,我们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下面笔者将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加以分析。

  假设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购进一批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要支付现金C1(从销货单位可以得到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的可以抵扣 6%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需支付货款C2和增值税进项税额C2×17%,该批货物的销售价格为R,销项税额为R×17%,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的现金流出量分别为F1和F2.则:

  F1=C1 R×17%-C1÷(1+6%)×6%;

  F2=C2 C2×17% (R-C2)×17%=C2 R×17%;

  令F1=F2,即C1 R×17%-C1÷(1+6%)×6%=C2 R×17%,可得到从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处购货的平衡点为C2÷

  C1×100=94.34%,也就是说,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价格(不含税)为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价格的94.34%时,二者的现金流出量是相等的。

  当C2÷C1>94.34%时,F2>F1,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现金流出量大,应当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

  当C2÷C1<94.34%时,F2<F1,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的现金流出量大,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那里购货。

  上例子中C2÷C1×100%=10000÷8500×100%=117.65>94.34%,显然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这样就减少了现金流出量1981元。

  当然上面只考虑了增值税对现金流出量的影响,在实务中我们还要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进去,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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