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扣税法即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2.04-17 16.32)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 2%)9×(1 3%)9] 2.04÷[(1 2%)10×(1 3%)10]=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