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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增值税的减免规定有几大类,我们将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讲解,以说明如何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进行避税筹划。

对增值税相关减免规定的说明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二)关于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三)对于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减免税的计算

企业全部产品减免税的计算如下:

1.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2.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方式进行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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