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简化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征税办法,我国增值税中将纳税人按照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管理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差别对待,为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身份认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对于两种纳税人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计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向买方收取一笔增值税额 ,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买方,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这点特别明显。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一定就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数额少,而增值额比较大,就可能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如何选择才能达到对自己有利呢?
一、增值率是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重要指标
1.产品增值率的衡量方式
我们用这个算式来表示产品增值率: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值)÷购进项目价值。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增值率较高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更具有税收筹划效应。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进行征税,产品增值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负越轻。所以产品增值税率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的因素。
(1)非商业企业的增值率指标选择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 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购进项目价值×(1 增值率)×6%.经过计算,当产品增值率为35.3%的时候,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当增值率高于35.3%的时候,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低;增值率较高的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低。其关键点就在于增值率35.3%.
(2)商业企业的增值率指标选择
对于一个商业企业来说,如果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4%.经计算,当该商业企业的商品增值率为23.5%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3.5%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增值率低于23.5%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
运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是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商业企业而言,以上的税收筹划方法,只是针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直接应用,对其他企业,则需要创造相应的条件。
2.产品增值率的其他衡量方法
由于实践中企业的购进项目往往十分庞杂,其价值不易准确衡量,而且企业的购进项目中有些并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上述根据产品增值率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的选择虽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但很难进行准确应用。实践中,我们可以直接将企业的全部销售收入与企业被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进项目金额进行比较。由于企业的应税销售收入与允许抵扣项目金额比较容易取得,因此,这一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及其不含进项增值税的可抵扣项目购进金额,则有: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6%.
经计算可知,当企业不含税的可抵扣项目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64.7%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与增值率指标不同的是,这一比例越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轻。同样的道理,当企业为商业企业时,如果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为可抵扣项目金额占销售收入的74.5%,而且这一比例越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越轻。
二、企业的原材料种类及其采购途径
企业的原材料种类及其采购途径,也是决定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重要因素。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有一个假设的前提,这就是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全部购进项目金额或可抵扣项目金额可以按照17%的比例计算进项增值税。但实际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企业从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即使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照4%或是6%的税率抵扣进项。类似的情况还有,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企业的运费分别只能按照含税价格的13%和7%计算进项税;企业购入的自来水、天然气、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多种商品也只能按购入不含税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某食品厂主要购进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而其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率。
当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纳的增值税额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7%-可抵扣项目金额×1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6%.经计算可知,当可抵扣项目金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84.6%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相等;当这一比例越高,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轻。与前文中的64.7%相比,显然这一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说明可抵扣项目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越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越重。
企业购入的可抵扣项目适用其他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况,这里不再一一计算,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前面的方法进行具体选择。我们的结论是:企业购入的低税率(征收率)项目越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势就越小,甚至当企业的主要购进项目全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时,无论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均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才可实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三、创造条件通过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后,企业可以基本确定自己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方面对一些企业来说,明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将较轻,但按照规定却只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如果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但实际上却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深入的税收筹划。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3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约200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额为12万元。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39万元(300×17%-12)的增值税。但我们知道,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12万元(300×4%)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180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的时候,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该企业实现税收筹划27万元,占原应纳税额的70%.同时,采用此种方法,还可能降低两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能适用27%、18%两档照顾税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与此相类似,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轻时,企业也可以创造条件进行适当的合并,增加企业销售额,以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某年度预计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企业可以通过与关联企业间平价销售等手段人为增加企业销售额。当然采用此种税收筹划方法时,需要注意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标准,避免被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