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中的纳税筹划如下所示:
(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