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基层调研了解到,工商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的条件限制,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措施,为创业创新提供了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然而,自该项改革措施实施以来,有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利用“一址多照”的登记制度及现行对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一户变成多户,采取分散经营策略,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
如某餐饮店,税务机关原核定其月营业额为8万元,按规定每月缴纳营业税4000元,但该户将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提供的烟酒、饮料和熟菜、腌卤制品等,以亲属名义分别申领经营烟酒、饮料和熟菜、腌卤制品2份营业执照,并分别向国税、地税机关申请领取发票,要求国税、地税按3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重新核定月营业额。
又如某小型超市经营烟酒、日用百货、文具用品和五金电器等商品,税务机关原核定该超市月营业额为15万元,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计算,月缴纳增值税4500元,而实行新登记制度后,该户利用家庭其他成员及亲属的名义,又重新按不同的经营商品,分别申请领取了烟酒、副食品、日用百货、文具用品和五金小家电5份营业执照,并要求国税机关按不同营业执照和经营项目重新核定月营业额。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采取一户多照、化整为零已成为当前一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新动向,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一是对在同一经营场所,一户变多户的,且经营范围、项目、品种相同或仍混合在一起经营的,在税收上仍以一户为独立核算经营户计算或核定营业额,其他新办户不得单独享受起征点的优惠。
二是对原经营户,采取“一址多照”经营的,虽然经营项目、品种能够分开核算,但其经营的范围、品种与原经营户经营范围、品种相同,或是由原经营户剥离出来的,在对原经营户计算或核定营业额不低于原定额的前提下,对新办户可以按实际经营情况单独核定其营业额。
三是加强“一址多照”经营户的发票管理,防止互相代开、串用发票。
四是改现行起征点优惠为免征额,消除临界起征点上下纳税人的税负差距,从而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一址多照”有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生,为各类市场创业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