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转向适用低税率的产品,节约消费税。
某地区有甲乙两家大型酒厂,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乙酒厂以甲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税率。甲酒厂每年要向乙酒厂提供5000吨,不含增值税的单价为20元/500克,总价值2亿元的粮食白酒。经营过程中,乙酒厂由于缺少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酒厂共欠甲酒厂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乙酒厂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甲酒厂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对乙酒厂实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不大。由于合并前,乙酒厂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交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用交纳营业税,其他各项开支又比较小,因此甲酒厂的支出不会太大。2.并购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甲酒厂向乙酒厂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应交消费税=20 000万元×20% 5000×1000×1000克×0.5元/500克=4 500万元
应交增值税=20 000万元×17%=3 400万元
合并后,甲乙两个企业变成一个企业,两个企业的交易活动变成内部两个部门的半成品传递活动,就不用缴纳,只需要缴纳出售系列药酒的消费税。
3.乙酒厂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也符合百姓注重健康的主流。甲酒厂合并乙酒厂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经过转向后,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而药酒的消费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再假定每年的药酒销售额为2亿元,则合并后天英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20 000万元×10%=2 000万元
而合并前,天英酒厂同样数量的销售额应该缴纳消费税为4 500万元,两者相差2 500万元。而这2 500万元就是节约的消费税税费。
筹划过程如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