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节税流程如图1所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