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转让定价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产品转让过程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例如:贵州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该酒厂在当地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酒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每箱400元与经销部结算,共计100箱,2000斤。该酒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
该酒厂转让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500×25%+2000×0.5=13500(元)
该酒厂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400×25%+2000×0.5=11000(元)
这样,通过转让定价后可节省税收2500元。
分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价格确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本例中,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