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然而,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却没有限制。这也就使得纳税人通过转移价格的合理制定从销售额上进行避税有了依据。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及钻石和钻石饰品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不变。这实质上也就是转移定价的避税方略。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的比例税率25%(这里暂不考虑白酒的定额税率问题)。
酒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设立经销部前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设立经销部后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20000元。当然,如果酒厂设立的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应按照经销部的销售价格(480元)
计算消费税,这样就起不到避税的效果了,因此,纳税人通过设立门市部进行转移定价避税必须是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纳税人很有可能因此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