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于2007年初成立,专门生产某品牌系列化妆品。2012年8月,某税务检查组对B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小孔在检查B公司纳税资料时发现,B公司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但未曾缴纳化妆品消费税。检查组吴组长了解到,B公司生产的实际上是护肤护发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第三项规定从消费税税目中取消了护肤护发类产品,仅将其中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征收范围一直未作明确,实践中对护肤护发品已停止征收消费税,B公司生产销售护肤护发品未缴纳消费税很可能属于正常情况。尽管如此,吴组长还是要求小孔深入了解B公司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小孔详细了解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B公司生产的产品有30多类,大约700个品种。在统计了被检查年度销售额靠前的6个品种的销售额后发现,这6个品种的合计销售额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额的8.3%,且6个品种之间销售额差异较小。由于国家对护肤护发品中属于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品种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标准和范围,所以无法判断这6个品种是否应征收消费税。小孔将检查情况向吴组长汇报,经分析后决定不再考虑B公司是否存在应征消费税的问题。
检查工作进入尾声,吴组长在随意翻阅B公司一本厚厚的产品明细账时偶然发现,B公司的产品中还有指甲油、口红、香粉、香水等应征收消费税的化妆品。吴组长认为,应重新检查B公司究竟有多少产品应缴纳消费税。
在B公司财务人员的配合下,小孔很快弄清楚,B公司应缴纳消费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973万元,应补缴消费税591.9万元。检查组还查明,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是专业生产高档化妆品的企业,财税字〔2006〕33号文件出台后,A公司为了避税,成立B公司,将原属于A公司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全部转移给B公司生产,为将来妥善回避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缴纳消费税问题做准备。B公司以为在品种繁多的产品中,夹杂生产一小部分消费税应税产品不会被发现,但最终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