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万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17%=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20%=2000(元),共计纳税3700元。税后收益为:11700-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开消费税。
可以对这类通过价格调整获起更多税后收益的筹划方案作进一步研究:
假设生产每只手表需购进材料成本为Y,销售价格M(不含增值税)刚刚超过1万元,那么厂家购进材料时现金流出1.17Y,销售手表现金流入1.17M.其应纳增值税为(M-Y)×17%,应纳消费税为M×2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M-Y-M×20%)×33%(为方便起见,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且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同),合计应纳税(M-Y)×17%+M×20%+(M-Y-M×20%)×33%=M×63.4%-Y×50%,其最后收益为=0.536M-0.67Y。
如果其销售价格N刚刚少于1万元,则厂家向购买方收取价税合计为1.17N,由于其不属于高档手表,不纳消费税,只需纳增值税(N-Y)×17%,应纳企业所得税为(N-Y)×33%,合计纳税(N-Y)×17%+(N-Y)×33%=(N-Y)×50%,其最后收益为=0.67N-0.67Y。
对此进行比较,当0.67N-0.67Y>0.536M-0.67Y,即N>M×0.8时,定价低些反而收益更高。
应当说明的是,这一思路的操作空间有限。当M大于12500元时,12500元×0.8=10000元,同样属于高档手表,要征消费税,方案就不适用了。
一般而言,产品销售价格越高,企业获利越多。但若考虑税收因素,则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时候,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反而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