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
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
【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计税销售额Al=5000x100=500000(元)
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则计税销售额A2=(400x 5000+400×5500)2800 x100=525000(元)
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