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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由于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而这些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通常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因此,对于消费税不应存在减税、免税优惠的问题。

  但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出口的消费品通常都是免税的。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政策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属于交叉征收的税种,出口应税消费品在出口报关时,往往既涉及增值税的退(免)税,同时也涉及消费税的退(免)税,因此,通常所说的出口退(免)税,主要指的就是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一些相关的退(免)税政策也将这两个税种合并阐述。而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同之处则在于退税税率的确定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上。

  退税税率的确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规定,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这就是鼓励纳税人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也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

  税法中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完全可以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充分利用退货款和推迟纳税人的应退税款,为企业创造新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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