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果木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5万元,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相同,但是,2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核算没有错误。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根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设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来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采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其他酒为10%,酒精为5%;而黄酒、啤酒适用定额税率,黄酒为240元/t,啤酒220元/t.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2 5%,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15%,果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10%,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25%的税率,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45万元×25%=11.25万元。如果蓝天公司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2月份蓝天公司销售粮食白酒15万元,薯类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5万元×25%+15万元×15%+15万元×10%=(3.75+2.25+1.5)万元=7.5万元。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节约税款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当企业生产不同种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有关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如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然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