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提出,从消费税节税角度分析全部委托加工优于部分委托加工,部分委托加工与全部自行加工的消费税金额相同,税后净利润相同。笔者认为,选取全部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是有条件的。每种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当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现举例说明。吉祥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现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如意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全部委托加工的成本110.4万元(不含增值税),而如意公司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该批化妆品售价为42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因为增值税是价外费用,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故本例中不考虑增值税对税后利润的影响。若企业自行加工,加工费用为110.4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下面分析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润。
若采取自行加工,则应纳消费税为420×30%=12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126×(7%+3%)=12.6(万元);吉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420-80-110.4-126-12.6)×(1-33%)=60.97(万元)。
若全部对外委托加工,如意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110.4)÷(1-30%)=272(万元);应纳消费税为272×30%=81.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81.6×(7%+3%)=8.16(万元);吉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420-80-110.4-81.6-8.16)×(1-33%)=93.69(万元)。
据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得出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优于自行加工,因为这仅是一组特定数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而已。若对外委托加工费为1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进项)时,全部委托外部加工税后净利数据分析如下。
如意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150)÷(1-30%)=328.5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328.57×30%=98.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98.6×(7%+3%)=9.86(万元);吉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420-80-150-98.6-9.86)×(1-33%)=54.63(万元)。
此时,外部委托加工的税后利润小于自行加工的利润。
由上可知,每种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可建立税后净利与加工费的平衡式,从中可得出不同加工方式净利润相等时的加工费平衡点。假设此平衡点为外部加工费金额A.当两种方式净利润相等时,有如下等式成立:(420-110.4-80-126-12.6)×(1-33%)=〔420-(80+A)÷(1-30%)×30%×(1+7%+3%)-80-A〕×(1-33%)。
由此得出A=143.59万元。
据上述公式很容易得出:当A>143.59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A<143.59万元时,选择外委加工合算。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来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求得一个合适的加工费(不包括增值税)金额,在此金额时有两种加工方式(完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后净利的平衡点。
假设吉祥公司的材料购进价为M,自行加工费为B1,完全委托加工价为B2,消费税税率为RA,消费税税额为T,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消费税的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RB,对外售价为P,净利润为NP.在自行加工时,税后净利为:NP1=〔P-P×RA×(1+10%)-M-B1〕×(1-RB);NP2=〔P-(M+B2)÷(1-RA)×RA×(1+10%)-M-B2〕×(1-RB)。
当NP1=NP2,有:〔P-P×RA×(1+10%)-M-B1〕×(1-RB)=〔P-(M+B2)÷(1-RA)×RA×(1+10%)-M-B2〕×(1-RB),经简化上式可得B2×〔1+1.1×RA÷(1-RA)〕=B1+P×RA×1.1-M×1.1×RA÷(1-RA)。以本文中两种加工方式平衡点处数据验证:143.59×〔1+1.1×0.3÷(1-0.3)〕=110.4+420×0.3×1.1-80×1.1×0.3÷(1-0.3)。
由此式可知:两种加工方式的平衡点处的B2值,影响因素有B1、M、P和RA等四个因素。此处RA的取值一般为(0~0.5)之间,RA÷(1-RA)值大于0,在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等时有如下结论成立:1.B2与B1或P成正相关;2.B2与M成负相关;3.B2与RA之间无明显的相关关系。
有人提出,当内部加工费与外部加工费相等时,采用外部加工方式税后净利最大。这个观点是否科学呢?
当B2=B1时,两种加工方式照常有税后净利相等的平衡点存在,即此时两种加工方式无差别点,采用外部加工方式税后净利润最大的理论是不成立的。
根据上式,当B2=B1时可推出如下等式成立:B2×1.1×RA÷(1-RA)=P×RA×1.1-M×1.1×RA÷(1-RA)当B2=B1=110.4时,当M=80,RA=0.3时,当P=272万元时,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同。
当B2=B1=110.4时,当P=420,RA=0.3时,当M=183.60万元时,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得出:在消费税筹划(全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中,应该同时考虑消费税税率、外部加工费用、自行加工费用、产品售价等综合因素才可能得出成功的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