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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实例——连续生产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六、连续生产的筹划

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外购已交消费税的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按领用数计算扣除已交的消费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限下列范围:(1)烟丝;(2)酒、酒精;(3)化妆品;(4)护扶护发品;(5)珠宝;(6)鞭炮;(7)汽车轮胎;(8)摩托车。其计算如下例:

某卷烟厂2003年3月购进烟丝200箱,每箱进价400元;当月生产销售卷烟300箱,消耗烟丝150箱,该类卷烟销售价为600元(不含税价)。卷烟消费税率40%,烟丝消费税率30%.

应纳消费税税额=300×600×40%-150×400×30%=72000-18000=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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