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含增值税的计算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是包含消费税,而不含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销售额中包含有增值税,则应将增值税分离出来,再计算消费税,其计算公式是: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广州市某化工厂2003年3月销售给某连锁超市化妆品一批,总金额为11.7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30%.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11.7÷(1+17%)=10(万元)
化妆品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10×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3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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