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伟雄公司由秀明公司、亚高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若秀明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亚高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秀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亚高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秀明公司:100×20%=20(万元)
亚高公司:120×5%=6(万元)
合计:26万元
当秀明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亚高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应纳税额为:
秀明公司:80×20%=16(万元)
亚高公司:120×5%=6(万元)
合计:22万元
秀明公司通过降低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亚高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亚高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少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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