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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包装消费税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并入销售额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税务部门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加上包装物押金的清理期一般为一年,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核实有一定的难度。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的名义挂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便逃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案例]

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销售10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200元。则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则:

销售额=10000×2000=20000000(元)

消费税税率为10%,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2000万元×10%=200(万元)

企业财务经理从避税角度出发,建议销售部门在销售轮胎签订合同时,对包装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进行。因此,按税法规定,则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合同应纳消费税为:

销售额=10000×(2000-200)=1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800万元×10%=180(万元)

前后相比,避税额为:200-18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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