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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销售后入股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1]

2002年8月2日,南城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南风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不含税),上月最高销售价格为170000元(不含税)。南城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

[要求解答]

南城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南城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20×8% =272000

[业务解说]

在这项业务中,南城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企业销售该种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2]

精诚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

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4800×20×10%=9600(元)

[筹划思路]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
=(200000+45000+24000)÷65×20×10%
=8276.92(元)

[筹划结果]

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特别提示]

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

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

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

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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