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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消费税税负分析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得出结论: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他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案例]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分司2002年8月2日从香港购进金石一批,价值20万元,然后自己进行加工,共耗用加工费用70000元,再进行销售,取得销售共计51.3万元,结果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513000×10%=51300元。

[筹划思路]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认为,如果能委托其它宝石厂加工再销售,则可以合理避税。结果经生产部联系,最终找到了贺兰晶美珠宝加工厂进行加工,支付加工费60000元,付对方代扣消费税14000元,共支付给贺兰晶美珠宝加工厂税费为74000元。那么销售额仍51.3万元。

[筹划结果]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经筹划后,其税负为: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应纳税为:

应纳销费税额=51300-14000=37300元

因此,企业共可以合理避税为=51300-373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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